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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優選九篇

    時間:2023-10-27 11:08:03

    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第1篇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定

    1、法律禁止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停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第八十二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車道內停車…(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2、法律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行駛的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按照本條規定,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邏執勤不屬于“執行緊急公務”,因此,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傳統的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的執法模式結束。

    3、法九十條不能處罰客車上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該條中規定了“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所以,不能以九十條為依據處罰高速公路上客車上下人的行為。

    4、法九十三條處罰客車上下人的前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一款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第一款規定的本意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的行為,只能采取“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法律本身認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行為是一種較輕的違法行為,不應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二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執法主體實施行政處罰的前提是:執法主體在違法現場。

    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罰的第一個前提是:“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只要具備兩個前提之一就構成了處罰的前提。

    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罰的第二個前提是:違法行為造成了“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后果。

    當違法行為滿足了以上條件時,違法行為人應該接受的處罰結果是: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九十三條二款的規定是建立在高速公路具有完善的防護、安全設施,公民具有較高的交通安全意識的基礎上。是為了懲罰嚴重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的行為,同時,改變在高速公路上攔車、處罰的執法模式而設定的。

    但是現實中,相當多的高速公路上,凡有人員進出的地方,護網都已經呈陳舊性破壞,高速公路沿線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識也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二、高速公路上客車停車的根源

    1、“防護設施缺陷”是產生客車停車上下人的根本原因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高速公路,是指經國家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并設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專供機動車高速行駛的公路”。高速公路在通車之際,都設置了“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由于人為破壞,或者疏于維護,高速公路上行人活動的區域隨處可見陳舊性的“出入口”,給高速公路上產生客車上下人提供了可靠的物質保障。

    2、“利益驅動”是客車“以身試法”的原因

    商人逐利,自古如此。高速公路上有乘坐需求的客觀環境,導致客車停車后上人。旅客要求在高速公路下車,導致客車停車后下人。商人違法逐利的行為喪失了法律上的處罰約束,后果不堪設想。

    3、違法處罰無法根治客車停車上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了減少行人上高速公路和客運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的停車上下人行為,強行在高速公路上違法攔截行駛的車輛,并處罰車輛駕駛人的行為,投入大,效果差,治標不治本。造成客運車輛在利潤面前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玩“貓捉老鼠”的游戲。

    4、疏于“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的管理”是瀆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疏于“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的管理”,造成部分行人上高速公路,和客運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停車上下人。卻又錯誤地選取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客運車輛”,將本應該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的責任轉化為“客運車輛”承擔責任。同時,也掩蓋了其本身不適應新形勢下交通管理工作的核心問題!“違法實施處罰”是執法者踐踏法律,是依法行政幌子下的司法腐??!直接侵害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應對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必須改變現行的執法模式,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管理好交通。

    1、依法履行“監督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依法履行職責”是根本

    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外的地方出現客車上下人的需求,首先必備的前提條件是:具有方便行人出入高速公路的陳舊性“出入口”。而這樣的“出入口”在行人經?;顒拥牡攸c,到處都是。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7號,2004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條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證收費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第五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的…”。

    發現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的行為時,高速公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的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消除隱患的建議”,由“當地人民政府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消除高速公路道路設施不夠完善造成的隱患。對于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拒絕履行職責的行為,報請“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行人加強管理是出路

    如果高速公路上沒有行人,如果高速公路上的行人沒有乘車需求,高速公路上乘客沒有下車需求,那么,客車違法上人的現象將不存在。

    如果管理的力度致使乘客不敢在出口以外的地方下車,那么,客車下人的現象將不存在。

    所以,治理高速公路上客車上下人的根本出路在對行人的管理。

    3、對行人加強管理的可行性

    (1)法律禁止行人上高速公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2)法律授權處罰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四、依法改變執法模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實施已經半年多時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還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為了罰款暫扣證件不開強制憑證,現場撕罰款單處罰違法行為,一時間,到處是執法者在違法處罰當事人。執法者的違法行為,增加了當事人的抵觸情緒,警民關系空前緊張。

    筆者認為,當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緊迫任務應該是:

    針對法律要求,首先改變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的勤務模式,抓住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依法履行職責這個根本,從規范個案車輛(乘客)的違法行為轉變為依法監督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完善“道路設施”,徹底鏟除行人在高速公路上的方便之門,同時發揮高速公路巡邏警車的作用,依法加強對“行人”的管理,才有可能達到規范高速公路客運車輛行車秩序,有效治理高速公路客車停車上下人的交通隱患。

    五、河南省和山西省的地方法規違法

    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第2篇

    一、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強制措施形成過程

    交通安全管理強制措施1955年公布的《城市交通規則》對交通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規定了批評教育、給予警告、罰款、扣留駕駛執照、拘役處罰的行政處罰措施,當時并未形成行政強制的概念,198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直接對交通違法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也沒有規定行政強制措施。2003年頒布并于2004年5月1日實施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開始做出了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之后國務院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在廢止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同時,也有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公安部2004年4月30日通過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69號)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70號),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做出了細化執行的規定,后被2008年公安部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5號)分別修改代替。目前我國交通安全管理領域實施生效的法律法規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5號)。從法律位階來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屬于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屬于行政法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屬于部門規章。

    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強制措施的主要類型

    目前,規定交通管理領域的主要強制手段的法律規章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104號令)、《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105號令)。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交通管制(第四十條)、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第二十四、一百一十條)、扣留車輛(第七十二、八十九、九十二、九十五、九十六、九十八條)、拖移機動車(第九十三條)、保護性約束(第九十一條)、收繳物品(第九十六、九十七、一百條)等行政強制措施,以及恢復原狀(第一百零四條)、排除妨礙(第一百零六條)、加處罰款(滯納金,第一百零九條)等行政強制執行?!兜缆方煌ò踩▽嵤l例》規定了:強制撤離現場(第八十九條)、拖移機動車(第一百零四條)、檢測體內酒精或國家管制的、品含量(第一百零五條)?!兜缆方煌ㄊ鹿侍幚沓绦蛞幎ā罚ü膊?04號令)規定了:強制撤離(第十六條)、扣留車輛(第二十八、三十四條)、扣押物品(第二十九條)?!兜缆方煌ò踩`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105號令)規定了:扣留車輛(第二十五條)、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第二十九條)、拖移機動車(第三十一條)、檢測體內酒精或國家管制的、品含量(第三十三條)、保護性約束(第三十三條)、收繳物品(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強制排除妨礙(第三十八條)、消除違法狀態(第二十七條)、滯納金(第五十二條)。

    三、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強制措施屬性分析

    (一)屬于行政強制措施行為1.保護性約束?!兜缆方煌ò踩ā泛汀吨伟补芾硖幜P法》都對保護性約束進行了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分別規定對于醉酒的人可以采取約束性保護,直至酒醒。約束性保護是一種強制措施,因為它針對的是醉酒者的自由,醉酒者雖然會意識模糊,如果認為醉酒者沒有自由意志,那么其在醉酒狀態下實施的行為就不具有可非難性,也就是醉酒者會因為沒有自由意志而不負法律責任,這顯然是不正確的,《刑法》規定醉酒者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醉酒者違法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也就是法律對醉酒者自由的肯定。因此保護性約束是針對的醉酒者人身自由的限制,屬于《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2.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哿魴C動車駕駛證是在行政強制法里沒有規定的一種方式,但它具有強制性。首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針對的不是相對人的人身自由,也不是相對人的財產;其次,機動車駕駛證的價值在于它代表了一種許可資格,對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是對相對人資格的限制。在駕駛證被扣留期間是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對駕駛證的扣留是交通管理領域一種特有的行政強制措施。在相對人的違法行為被交通管理機關發現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一段時間差,在這段時間內應該對相對人的駕駛許可作出一定限制,因此對駕駛證的扣留在交通管理領域就顯得不可或缺??哿赳{駛證并不是行政處罰,和暫扣駕駛證有根本區別。暫扣駕駛證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方式,扣留駕駛證是一種強制措施,扣留只是單純的將相對人的駕駛證留置,是否處罰要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才可以確定,即扣留駕駛證件的不一定會受到暫扣或者吊銷駕駛證件的處罰,扣留只是對相對人的權利進行了限制,并沒有使其權利受到減損或者消滅。因此,扣留駕駛證是一種強制措施,扣留駕駛證件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符合《行政強制法》第十條的規定,應當將扣留駕駛證件認為是《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3.扣留車輛。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的種類包括扣押財物??哿糗囕v是扣押財物的一種具體方式,所以,扣留車輛屬于扣押財物的強制措施。(二)不是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措施1.交通管制?!度嗣窬旆ā返谑鍡l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采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兜缆方煌ò踩ā返谒氖畻l規定,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是否屬于行政強制措施以及交通管制的屬性有待進一步討論,但有的交通管制是由《警察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設定的,即使交通管制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它的設定也是符合《行政強制法》的,因此交通管制的規定符合《行政強制法》精神?!兜缆方煌ò踩ā?、《人民警察法》分別規定了交通管制措施,不難看出交通管制有以下特點:首先,交通管制針對的是某一區域,不是某一具體的行政相對人,“在行為對象上,如果一個行政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作出的,就是具體行政行為,如果一種行為是針對不確定對象作出的,那么它是抽象行政行為”[2],因此交通管制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其次,交通管制的約束力是“往后性約束”,即在開始交通管制的一段時間內實施,“如果一個行政行為是適用以前的事項,它便是具體行政行為,如果一種行政行為是適用往后的事項,那它便是抽象行政行為”[2]P40;最后,“在行為的適用次數上,如果一種行政行為只適用一次,那么它就是具體的,如果一種行政行為可以反復適用,那它便是抽象的”[2]P40,顯然交通管制是反復適用的,因為只要交通管制的行為不停止,對于指定區域交通管制可以反復適用于通過該區域的所有車輛或者行人。交通管制顯然不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首先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交通管制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更不可能是行政強制措施。根據交通管制的特點,交通管制更應該被認定為一種抽象行政行為。2.強制撤離現場。不是行政強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強制執行。強制撤離描述的是一種結果,而不是方式,換句話說就是強制撤離現場是要達到撤離現場的結果,至于方式并不是強制撤離現場關心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法律規定的措施使相對人離開現場,可以是拖移機動車,也可以是代駕,還可以是扣留車輛。根據不同的強制撤離方式強制撤離現場就有了不同的性質。因此,強制撤離現場只是一種對結果目的的描述,既不是強制措施也不是強制執行。因為強制撤離不屬于行政強制,所以不屬于《行政強制法》規制的范圍,不存在是否符合《行政強制法》的情況,只是強制撤離的手段根據其具體屬性會受到《行政強制法》的約束。3.從現行法律規定角度來看,收繳并非行政處罰措施,也非行政強制措施。從字面理解收繳是對非法物品的占有的剝奪,更接近于行政強制措施,但從法律后果看,“收繳是一種處分,它與查封、扣押等限權不同,它不僅僅限制對象物的使用權,而是剝奪其所有權,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利益影響是一樣的[3]?!币虼?,將收繳物品理解為一種行政處罰的執行措施更為合理、恰當。(三)行政強制執行措施1.拖移機動車。拖移車輛是強行將車輛由一地移動至另一地。是針對相對人拒不履行移車義務或者當事人不在現場的情形,是“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應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通過其他法定方式使相應義務得以實現”[4]的行為,應該認為是一種行政強制執行措施。2.恢復原狀、排除妨礙、加處罰款或滯納金。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以及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因此該三種措施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四)行政程序中的調查措施檢測體內酒精或國家管制的、品含量。檢測體內酒精或國家管制的、品含量是一種行政證據調查行為,檢測體內酒精或藥品含量其目的是得到一個參考量,為后續的行政行為提供依據,既不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也不是對財產的限制,檢測不是行政強制措施。因為強制檢測不是強制措施,所以不屬于《行政強制法》規制的行政手段,《行政強制法》的實施生效對其也沒有影響。

    四、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法的銜接

    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第3篇

    一.法律責任的理論(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法律責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權利或違反法定義務而引起的、由專門國家機關認定并歸結于法關系的有責主體的、帶有直接強制性的義務,亦即由于違反第一性法定義務而招致的第二性義務 。其中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而引起的由專門國家機關認定并歸結于行政法律關系的有責主體的、帶有直接強制性的否定性后果。 (二)法律責任的實質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則和原則體系。法律秩序是統治階級的國家通過立法、執法、守法、司法、法制監督等環節所建立起來的社會秩序,其中包括階級統治秩序、社會生活秩序、生產和交換秩序、國家權力運行秩序等。任何違法行為,不管是直接針對自然人和法人,還是針對社會或其正式代表——國家的,都是對統治階級根本利益和國家確認、保護和發展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侵犯,是不能容許的。因此,法律責任的實質是統治階級國家對違反法定義務、超越法定權利界限或濫用權利的違法行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和譴責,是國家強制違法者做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為,從而補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恢復被破壞的法律關系(社會關系)和法律秩序(社會秩序)的手段 。(三)法律責任的目的為什么違法侵權或違約,或僅僅由于法律規定,就要使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這是法律責任的目的問題。我們生活在一個社會共同體中,一方面每個人都追求各自的特殊利益,另一方面,大家都有共同的社會利益、國家利益或集體利益。法律要求人們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尊重他人利益,并共同維護和促進社會利益、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為此,法律對應當維護的利益加以認定和規定,并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權力作為保障這些利益的手段。法律責任的目的就在于:通過使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權力得以生效,實現法的價值。 二.交通事故法律責任及種類由于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屬于相對普遍的現象,法律必然對其進行調整,相應地法律為交通事故設定了法律責任。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是指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發生“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其所應承擔的帶有強制性否定性的后果。就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而言,他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且某些情況下會產生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競合。在這里,要注意法律責任與當事人的責任的區別。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既不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責任是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交通行為與造成交通事故的關系及其應承擔義務的表述),也不是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它表達的是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違法、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后果是否產生作用及作用力的大小。在交通事故法律責任中有以下幾個概念我們應該首先明確。(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政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政責任是指道路交通當事人違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交通事故,但依法尚不觸犯刑律,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的否定性后果,即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政處罰。行政責任是交通事故當事人法律責任的一部分,此外還有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統稱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三大責任。(二)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 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也就是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它屬于民事責任中的侵權責任,即是指當事人的違反交通事故法律法規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主要指對人員傷亡所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和車輛損害牲畜傷亡等直接經濟損失民事責任的承擔。道路交通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與交通事故行政處罰的區別在于:(1)兩者承擔責任的性質不同交通事故行政處罰是對當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罰,是以國家名義實施的對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的制裁。如果處以罰款處罰,其罰沒款應全部上繳國庫。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當事人之間互相承擔的一種民事責任。其賠償的財物用以彌補另一方當事人在 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損害。(2)兩者的目的不同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罰是對當事人的一種法律制裁,目的在于懲罰教育違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當事人,并對后人產生一種警誡的作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目的是補償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失,并盡量使其財產恢復到受到侵害前的狀態。(3)兩者在法律適用上不相同交通事故行政處罰的主要依據是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屬于行政法范疇。而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是一種民事責任,則主要適用我國民法關于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 (三)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是指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由于其交通肇事行為違反了《刑法》有關條款的規定,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里《刑法》的有關條款是指第133條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規定。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三、交通事故行政責任及承擔行政責任的理論依據由于本文論述的重點在于行政責任,其余兩者法律責任暫不涉及。同時,如前所述,交通事故行政責任主要是行政處罰,以下是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的介紹。(一)公安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處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對道路使用者在使用道路中違法有關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行為所給予的一種行政懲罰措施。它是公安機關在進行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一項執法活動,屬于公安行政處罰的一種,人民法院擁有對其的最終司法審查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對道路交通參與人只有交通違章行為尚未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行為的處罰,通常稱為交通違章處罰;另一類是道路交通參與人由于交通違章行為導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但按照我國《刑法》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時而應受的處罰,通常稱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罰(但也應注意對于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況,存在著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競合,即行為人在受到對其交通肇事行為的刑事處罰的同時還將受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二)法律責任的功能法律責任的目的要通過法律責任的功能來實現。法律責任的功能是:懲罰、預防。這兩個功能同時也是對某人或某一組織施加法律責任的理由。 1.法律責任的懲罰功能 法律責任的懲罰功能,就是懲罰違法者和違約人,維護社會安全與秩序。在社會生活中,侵害、糾紛、爭議和沖突在所難免。在人類歷史的早期,以復仇或報復為形式的懲罰是主要的解決侵害、沖突和糾紛的方式;這種具有野蠻性、自發性的懲罰方式也是一種最古老的保護利益和維護權利的方式。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以公共權力為后盾,由公民個人或國家機關根據法律程序要求行為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以此懲罰違法侵權者和違約人,從而以文明的方式平息糾紛和沖突,維護社會安全和秩序1。法律責任的懲罰功能可以說是法律責任的首要功能。 懲罰功能對于法律責任的首要意義還可以從法律的價值中看出。公正是法律的固有價值,也是認識法律責任懲罰功能的一個重要維度。中國當代哲學家趙汀陽認為:“公正從其積極的方面來說是一種互相尊重的合理分配方式,從其消極的方面來說又是一種報應式的懲罰方式?!瓚土P性公正在實際上和分配性公正同樣是必要的?!?他進一步指出了懲罰的實質:“懲罰是公正自身的保護機制。如果缺乏這種自身保護機制,公正將是不堪一擊甚至不攻自破的。公正的對等性和互換性在懲罰性方面同樣有效?!瓋斶€與代價性質不同,后者意味者真正的懲罰性公正,即某種缺德行為只能換取某種相應的痛苦?!?趙汀陽在這里談的是倫理學。但是,道德是法律的基礎,倫理學是法理學的基礎。倫理學中有關公正與懲罰的理論對法理學分析法律責任的懲罰功能是同樣適用的。 2.法律責任的預防功能 法律責任的預防功能,就是通過使違法者、違約人承擔法律責任,教育違法者、違約人和其他社會成員,預防違法犯罪或違約行為。法律責任通過設定違法犯罪和違約行為必須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表明社會和國家對這些行為的否定態度。這不僅對違法犯罪或違約者具有教育、震懾作用,而且也可以教育其他社會成員依法辦事,不作有損社會、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為。英國哲學家哈耶克從自由與責任密不可分的關系出發,指出責任的預防功能:“在一般意義上講,有關某人將被視為具有責任能力的知識,將對他的行動產生影響, 并使其趨向于一可欲的方向。就此一意義而言,課以責任并不是對一事實的斷定。它毋寧具有了某種慣例的性質,亦即那種旨在使人們遵循某些規則的慣例之性質”。他同時指出,發揮責任的預防功能同時也是追究責任的理由:“課以責任的正當理由,因此是以這樣的假設為基礎的,即這種做法會對人們在將來采取的行動產生影響;它旨在告之人們在未來的類似情形中采取行動時所應當考慮的各種因素”4。社會正是通過設定法律責任,發揮法律責任的功能,以達到對各種秩序控制的目的。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的現實依據 以上是交通事故當事人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理論基礎,那么,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現實理由何在呢?(一)交通事故及其危害自從1886年汽車誕生至今,汽車給人們帶來的利益與其帶來的問題同樣多。美國著名學者喬治•威倫研究了美國和其他一些國家的交通、消防與犯罪的問題后通過其著作《交通法院》告知世人:“人們應該承認,交通事故已經成為今天國家最大的問題之一。它比消防問題更加嚴重,這是因為每年交通死亡的人數日漸增多,遭受的財產損失更大;它比犯罪問題更加嚴重。這是因為交通事故跟整個人類有關,不管是強者還是弱者、富人還是窮人、聰明人還是愚蠢人,每一個男人、女人、孩子,只要他們在街道或公路上,每一分鐘都可能遭遇交通事故?!?據有關方面統計,全世界每年死于交通道路事故的人數約60萬之眾,這相當于每年有一個中等城市被摧毀;因車禍受傷的人多達1200萬;在許多國家,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比火災、水災、意外傷害等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總和及經濟損失還大得多。因此人稱交通事故為“柏油路上的戰爭”,“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二)交通事故中當事人違法行為分析在與交通安全有關的人、車、路三大因素中,人是最主要的、最核心的因素。因為車和路都是人的勞動成果,在使用中也是人在駕駛車輛、人在道路中行走(無論駕車與否)。據有關資料統計分析,一般的交通事故原因中,由于車和路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占不到5%,而95%以上的原因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其實,即使在有關資料統計的5%的由于車和路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原因中,“車和路的原因”僅僅是被動因素,因為人是車和路的創造者、使用者。人作為道路交通參與者中的最積極因素,其不安全行為有很多種,如酒后駕車、超速行駛、超載行駛、違章停車、搶道行駛等。1.酒后駕車與交通事故飲酒的習慣是人類生產生活達到一定水平后才形成的。由于酒精對人的神經有麻醉作用,直接影響人的精神和心理狀態,表現為,人酒后情緒不穩、對事物的注意力下降、信息處理能力緩慢、預測空間狀態的的正確度降低、逞強好勝、“借酒發瘋”等違反常態的行為會對機動車駕駛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飲酒或醉酒后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常常造成死亡眾多的特大交通事故,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具有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幾乎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法規都禁止酒后駕車。2.超速行駛與交通事故超速行駛是指機動車在不同的道路中的行駛速度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時速。一般情況下駕駛人員是能遵守上述法律規定的。但在道路寬直、視線良好、行人及非機動車干擾少的情況下機動車駕駛員最容易超速行駛;有數據統計,超速行駛造成的交通事故70%是在路況較好的郊區公路上。另外,駕駛能力強、資歷較深的機動車駕駛員也容易出現超速行駛的問題。由于機動車的速度快慢給人的感受完全不同,一些新手為了尋求刺激,也容易超速行駛。3.違章停車、搶道行駛與交通事故違章停車、搶道行駛,違反法律法規關于通行和停車的規則。因為這樣的行為具有突然性,沒有遵循為大家廣泛接受的交通行為模式,所以是對既有的交通秩序的破壞。由于交通秩序的脆弱性、高速性,秩序的破壞往往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4.超載行駛與交通事故超載就是超出車輛的額定載荷行駛,包括貨運超載與客運超載。超載行駛使車輛處 于不安全狀態,使車輛不能按常態行駛:一是駕駛員不能按照以往的經驗應付行駛中出現的狀況,因為此時車輛的狀態可以說有了“質”的改變,不再是駕駛員以往所“認識”的車輛了:二是車輛的各部件很可能在超載情況下產生失效,例如剎不住車,轉彎時側偏翻車等。因此超載情況也是導致交通事故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交通事故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的現實依據分析依上節分析,可以說交通事故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而這些不安全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為了不在無休無止的內耗中破裂瓦解,社會必然會通過采取各種措施來控制并預防這些不安全行為的發生,以達到避免交通事故發生的效果。很自然,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用法律的形式把交通安全管理權賦予交通安全管理機關,并對不安全行為設定公法上的法律責任,同時把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力也賦予交通安全管理機關。而對專門進行交通安全管理的管理機構來說,對交通事故進行仲裁,通過發揮行政法律責任的懲罰、預防作用,對交通事故當事人實施制裁處罰,并教育其他人,使其他人自覺避免不安全行為發生,最終達到最大程度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同時保護同處于交通秩序中的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安全交通的權利,并為交通參與者提供安全、便捷、舒適交通環境。在現行安全法框架中,對于各不安全行為的行政責任設定如下:對于酒后駕車,根據情節不同,可以罰款或暫扣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對于超載行駛,根據情節不同,可以罰款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對于違章停車、搶道行駛、超速行駛,根據情節不同,可以口頭警告,罰款,或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對六個月內發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禁止上道路行駛。五.結束語人類在不同歷史時期共同生活或為實現一定共同目標、共同進行一定活動而形成的組織體,即人類共同體。而交通秩序作為人類共同體內部秩序的一種,在現今社會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可以說人類社會發展十分依賴交通。而交通秩序很容易被人的不安全行為所破壞,輕微的可能造成交通堵塞,嚴重的很可能造成車毀人亡。法律責任是國家強制違法者做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為,從而補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恢復被破壞的法律關系(社會關系)和法律秩序(社會秩序)的手段。對人類社會中專門管理交通秩序的管理機構來說,有效的方式就是用行政法律責任來控制人們的不安全行為。當交通事故發生后,違章當事人在承擔對受害人民事賠償責任的同時還必須承擔由交通管理機構歸結的的行政法律責任。社會正是通過發揮行政法律責任的懲罰預防功能來規范人們的交通行為,并最終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在依法治國的原則指導下,我們有必要更加深入研究交通管理中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有關理論,以最大限度地發揮行政法律責任的功能。參 考 文 獻1.《法哲學范疇研究》 張文顯著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1年10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說與運用》 劉建軍主編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9年3月3.《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通論》 李蕊主編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0年6月4.《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公安部政治部主編 警官教育出版社 2000年5月5.《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 [美]博登海默著 鄧正來譯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6.《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9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第4篇

    駕駛員要認真學習交通法律、法規,掌握安全操作技術規程知識,確保行車安全。嚴禁無證駕駛,疲勞開車。做到預防為主,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以下是為大家推薦的道路運輸管理措施參考資料,提供參考,歡迎參閱。

    道路運輸管理措施一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

    本規定所稱路政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為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路產”)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 路政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部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主管全國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法》的規定或者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職責如下:

    (一)宣傳、貫徹執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保護路產;

    (三)實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

    (五)維持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

    (七)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受讓公路收費權或者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的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負責。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路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路產的義務,有檢舉破壞、損壞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行為的權利。

    道路運輸管理措施二

    安全生產是我國一項基本國策。為確保國家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保護,全體職工必須牢記“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每年年初工區路政大隊與各中隊鑒訂安全生產責任狀 。

    2、路政員應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不得強行攔車及用身體擋車,不得爬車和追趕車輛,不得隨意橫穿馬路。

    3、駕駛員駕駛車輛時要精力集中,不超速行駛,不強行超車,嚴禁酒后開車。嚴禁亂停亂放,停放時要關閉電路,拉好制動器,鎖好車門,確保安全。

    4、駕駛員要認真學習交通法律、法規,掌握安全操作技術規程知識,確保行車安全。嚴禁無證駕駛,疲勞開車。做到預防為主,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5、夜間上路巡查時,要穿上反光背心,防止事故發生。

    6、加強對有價票據和現今及賬本的管理,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失工作。

    道路運輸管理措施三

    1、為加強我隊安全生產工作,保護職工在工作期間的 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xxx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大隊領導和各科室、中隊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大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處理。

    3、層層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落實安全責任和措施。

    4、各中隊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各項安全指令,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5、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并迅速予以排除。

    6、加強日常巡查,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時查處影響交通的安全隱患。確保公路安全暢通。做好危橋、險路安全隱患的排查及警示標志的設置,發現安全隱患路段、橋梁及時上報并根據情況實施限行或封閉措施。

    7、定期和不定期的進行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并對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駕駛人員要做好巡查車輛的日常檢查、維修、管理、保持車輛良好的技術狀態。

    8、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各中隊要積極參加安全生產工作的宣傳、培訓、考核工作,每年不少于四次。

    9、采取措施,搞好重大節、假日的安全保衛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第5篇

    一、日本的法律體系

    日本的法律體系按照普遍的說法被定義為大陸法系,即與我國法律體系類似的民法法系。在廣義的法律體系中,在憲法之下有由國會制訂的法律、內閣制訂的政令和各主管部門制訂的省令等構成。這與我國的法律體系與結構非常相似。

    二、日本道路運輸領域的法律

    日本在1951年制定了《道路運輸法》,1960年修訂時在道路運輸企業的資質條件中首次加入了運行管理者職業資格的內容。1989年又制定了《貨物利用運輸事業法》《貨物機動車運輸事業法》,通稱物流二法,專門對貨物運輸領域做出了法律規定。國土交通省根據上述法律和有關政令,分別于1951年和1990年了一系列法律配套實施細則和解釋條款,如《道路運輸法施行規則》《旅客機動車運輸事業運輸規則》《貨物機動車運送事業法施行規則》等行政規章。

    三、運行管理者職業資格在法律中的規定

    日本運行管理者在運輸企業中負責駕駛員的配置、交接班管理、培訓和運輸安全等工作,是運輸企業必須配備的管理人員。運行管理者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能,與我國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基本對應。下面以運行管理者職業資格制度為例,對其在日本法律體系中的規定做簡單介紹。

    運行管理者職業資格分為客運和貨運兩類,分別在《道路運輸法》和《貨物機動車運輸事業法》中做出了規定。

    1關于設立運行管理者職業資格制度

    《道路運輸法》第二十三條、《貨物機動車運輸事業法》第十八條明確:一般旅客機動車運輸企業(一般貨運機動車運輸企業)業主為確保企業內營運車輛的安全運行,每個企業必須在獲得運行管理者職業資格證書的人當中選任運行管理者。

    2關于授予運行管理者職業資格證書

    《道路運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貨物機動車運輸事業法》第十九條明確:國土交通省對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授其運行管理者職業資格證書:1.通過運行管理者考試的人員。2.符合國土交通省令中規定的,在確保營運機動車安全運行的相關業務上具備一定的實際經驗,或符合其他條件的人員。國土交通省對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不授其運行管理者職業資格證書:1.違反本法律或依據本法律制訂的命令和處分,從處罰執行日開始未滿2年者。2.根據上條規定,命其上繳職業資格證書后未滿2年者。運行管理者職業資格證書的發放手續等相關事項,由國土交通省令另行制定。

    3關于運行管理者考試

    《道路運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貨物機動車運輸事業法》第二十一條明確:1.(運行管理者考試由國土交通省組織實施,考察運行管理者在業務上必須具備的相關知識與能力。2.參加運行管理者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國土交通省令中規定的實際工作經驗。3.運行管理者考試的考試科目、報名方法等考試實施細則由國土交通省令另行規定。

    4關于運行管理者的權利與職業道德

    《道路運輸法》第二十三條第五款明確:+1.運行管理者要誠實地開展業務工作。2.機動車運輸企業業主,在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國土交通省令規定中的業務上,在運行管理者行使其職能時授其必要的權限。

    《貨物機動車運輸事業法》第二十二條明確:1.運輸企業業主必須接受和尊重運行管理者在其業務范圍內的建議和意見。企業的駕駛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必須聽從運行管理者在其業務范圍內的指揮。

    《道路運輸法》第二十七條、《貨物機動車運輸事業法》第二十三條明確:機動車運輸企業業主因未遵守安全管理規定而無法確保運輸安全的,經國土交通省認定后,可以責令該企業業主給運行管理者必要的權限,確保必要的駕駛員人數等確保符合安全管理規程的相應措施。

    5關于對考試機構的要求

    《道路運輸法》第四十四條、《貨物機動車運輸事業法》第四十六條明確:國土交通省可以指定考試機構實施運行管理者考試相關的業務。國土交通省在指定考試機構之后不再實施考試業務。

    《道路運輸法》第四十五條、《貨物機動車運輸事業法》第四十七、四十九至五十八條中明確:國土交通省在機構滿足以下條件時,指定其作為認證機構實施考試:1.其職員、考試業務的實施方法、計劃等符合實施考試的要求。2.具有一定的經營基礎和技術能力。3.在實施考試業務以外的業務時,要保證該業務不能對考試構成不公平??荚嚈C構在進行考試業務時,必須由符合國土交通省令規定的人員(考試員)來擔任,由其來對運行管理者是否具有必要的知識與能力做出判斷??荚嚈C構從事考試業務的職員的任命與解任必須經過國土交通省的許可。在考試機構的職員和考試員違反本法律或依據本法律制訂的命令時,國土交通省可以免去其職務。從事考試業務的職員(包括考試員)和負責人被視為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荚噷嵤┺k法、業務實施計劃、收支預算、報表等必須向國土交通省提交。

    6關于運行管理者考試的收費

    《道路運輸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貨物機動車運輸事業法》第六十一條明確:運行管理者考試的考試費及證書補辦費用根據國土交通省令規定收取后,納入國庫(由指定考試機構收取的,納入該機構的收入)。

    7關于懲罰條款

    《道路運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貨物機動車運輸事業法》第二十條明確:國土交通省對違反本法律的可以命其上繳職業資格證書。

    《道路運輸法》第一百零五條、《貨物機動車運輸事業法》七十三、七十九條明確:對于無正當理由,違反上述條例,不按時上繳資格證書者,處以五十萬日元以下的罰款。對于違反上述規定,未選任運行管理者的企業,處以一百五十萬日元以下的罰款。

    在上述法律中對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做出規定之后,在具體操作實施上,由國土交通省以省令的形式了實施的細則,內容詳細規定了運行管理者的工作職責、管理規程、監督、研修機制、證件的類別和樣式、證件的補辦程序以及考試相關的可具操作性的規章制度,在規定中還對運行管理者考試機構的資質條件、人員配置、考試考務管理做出了要求。在這里不做贅述。

    四、啟示

    1不斷完善職業資格制度體系建設

    日本《道路運輸法》在立法之后不斷地修訂,很快就將運行管理者職業資格制度納入了法律規定中,配套的規章制度及時跟上,使運行管理者職業資格工作有法可依,使得職業資格制度體系不斷健全和完善。我們應當學習日本職業資格法制建設方面的成功經驗,加快職業資格法制建設步伐,使各類涉及從業人員廣、社會影響力高的行業職業資格納入法制化軌道,使職業資格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2提升道路運輸行業職業資格的法律地位

    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第6篇

    一、黨政重視,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

    為加大對我鄉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第二季度我鄉以分管安全副鄉長張天軍牽頭,組織安辦、派出所、交管辦、各村社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排查7次,召開安全會議23次對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問題,部署工作任務,穩定安全形勢起到了主要作用。

    二、制定方案,齊抓共管

    我鄉對轄區內的機動車明確了責任人,把各項措施落實落實到個人。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每周召開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例會,匯報每周在我鄉范圍內道路交通檢查情況。認真貫徹執行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精神,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村(社區)委會主任為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人,各司其職,齊抓共管。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鄉上與各村、社區簽訂了綜合安全責任書,與面包車、貨車簽訂了安全責任書。

    三、加強宣傳,完善內務建設

    為使廣大人民群眾知曉道路交通知識及法律法規,我鄉在開展各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時絲毫沒放松宣傳工作。召開各種會議進行宣傳并發放宣傳資料80余分,張帖標語2幅。同過這些宣傳工作,我鄉轄區內人民群眾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有了更多的了解,改善了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并積極完善六項制度,七本臺賬,加強制度建設。

    四、加強源頭管理,狠抓薄弱環節

    一是通過派出所、交安辦開展大量???道路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集中消除我鄉轄區內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轄區內公路危險路段,集中查處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加大對轄區內的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第二季度,整治安全隱患點16處。組織安辦、交通管理站、各村、社區支書、主任上路排查,對存在違規行為的駕駛員和車輛進行了批評教育和移送。我鄉還加強了對轄區內所有的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對缺少年檢、保險及車況差等不符合上路要求的車輛,做到對其糾正,并要求其年檢。

    二是注重通過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培訓,提高群眾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法規常識。開展**鄉機動車駕駛員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培訓、**鄉機動車駕駛員暨安全勸導員業務培訓會等各種宣傳教育活動2次,自用船安全培訓1次,交通安全聯組會議1次,促進干部、群眾安全知識入腦入心。

    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第7篇

    【關鍵詞】道路交通;體制;管理;法律法規

    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汽車已經成為了人們生活交通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之一。但隨著汽車數量的急劇增長,道路交通事故發生頻率也日益增加。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僅嚴重影響到了人們生命財產安全,同時也對社會的長治久安帶來了極為不利的影響。因此,研究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現狀,找出目前我國道路交通管理中所存在的問題并找到相應的對策十分必要。

    一、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現狀

    我國道路建設工作在近20年來取得了十分輝煌的成果,截止2013年底,我國的公路里程、高速公路里程均已達到了世界領先水平,公路交通已由制約國民經濟的階段向基本適應轉化。雖然我國在實現國家道路交通建設的過程比之發達國家要快了許多,但卻仍舊無法避免道路交通發展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

    伴隨著我國道路建設的發展不斷深入,所面臨的道路交通安全也日益嚴峻。從整體上來看,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現狀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從交通事故發生率來說,我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死亡人數近幾年都是高居世界第一。

    (2)從城市交通狀況來說,我國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加劇,道路擁堵現象十分普遍,已經由特大城市向二三線城市蔓延。

    (3)機動車肇事頻率高、比重大。在我國交通安全事故中,由機動車輛的行駛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高達2/3。

    (4)機動車肇事原因主要包含:超速、嚴重超速、酒后駕駛。其中酒后駕駛比例雖然在管控范圍之內,但酒后駕駛的安全事故后果要更為嚴重。

    (5)交通安全事故中,行人是最大受害群體。行人遭受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交通規則意識淡薄。

    二、相關對策

    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已經認識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國家持續穩定發展的前提,并且普遍采取了相關的管理措施。例如:建立統一的道路管理體制,加強交通安全技術、法律的教育,提高交通道德水平等。在分析我國的交通及交通安全特點的基礎上,針對我國目前交通安全的特點和現狀,提出以下對策。

    (1)加強道路交通管理體制建設

    道路交通管理涵蓋了許多的方面,它不僅包括了道路規劃以及建設,更包含了后期道路的運營情況以及維護情況。與此同時,它還涵蓋了十分廣闊的管理范疇,例如路政管理、稽征管理、安全管理等等。交通的進步使得人們的生活更加便利,也逐步推進了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發展,在國家的發展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

    加強道路交通管理體制建設工作是落實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前提。但從目前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體制來看,存在比較明顯的弊病,而這一弊病的主要原因則是由于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制采取交通和公安兩家共管的局面。也就是說,交通部門主要負責道路前期的規劃與建設過程,而公安部門則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這種交叉執法使得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嚴重的“事后懲戒”現象,也就是采取對違法交通法規的交通行為進行較大力度的懲罰來改善交通安全問題,這種執法實際上是本末倒置的,與國際道路交通執法所秉持的“事前執法”的理念有很大的背離,這也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因此,建立統一的道路交通管理體制是現階段我國道路交通發展的當務之急。首先,國家應該依據國際慣例,完善并健全道路交通管理體制,并逐步明晰從國家到地方的各部門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職責。

    (2)推行道路安全審計制度

    經過大量的研究發現,在我國大量的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原因是由于人與道路以及道路環境的不協調所引發的。例如,人在行駛過程中,存在一些不規范的行為,例如橫穿馬路、走機動車輛行駛道等,與道路本身的行駛規則產生不協調,繼而引起了安全事故。理論上,這種事故存在一定的隨機性,但實際上,仍舊可以采用一定的方式去避免這種隨機事故的出現,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道路安全審計。

    道路安全審計制度最顯著的特點就是能夠道路建設完成后對道路發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潛在危險因素進行審核,這種制度建立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預防交通事故。道路安全審計制度是從預防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性入手,從道路項目規劃、設計、施工、運營全周期進行安全深刻,它是由獨立于交通部門以及公安部門之外的第三方,采取公正獨立的審計方法對道路項目進行詳細的審查,通過審計工作,明確道路交通潛在的安全隱患,并進一步確定相對應的安全對策,能夠有效避免或者消除安全隱患。

    (3)完善我國交通法律法規

    人、車、路是道路交通中的三個主體,而交通法律法規則是一個確立這三個主體之間的聯系的規則。只有在科學合理的交通法律法規制度下,明確人、車、路的相對關系,才能進一步保證道路交通的可行性?,F階段,出于體制上的原因,我國現行的交通法規存在較為嚴重的不配套、不完整現象,與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存在一些不協調的問題。因而盡快制訂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的策略, 明確國家對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及階段性目 標, 明確交通安全在交通 運輸中的地位, 完善社會保障機制, 是政府對交通安全長期、持久和有效的戰略對策。

    除此之外,現代科技日新月異,依托現代網絡技術以及信息技術,發展智能化交通管理已經成為可能。ITS 是當今世界交通運輸發展的熱點和前沿之一。我國從 20 世紀 90 年代就已開始對 ITS 進行跟蹤和試驗, 前期重點集中在城市交通管理、 交通信息 采集 與服務、 不停車收費、智能化公交系統等方面。近年來,在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的指導下,目前已經將ITS應用至我國城市交通,已成為目前我國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由于我國的道路建設,相關法規沒有相對應得到完善,因此,這套智能交通管理系統仍舊存在許多的問題。這就需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攻克一系列該領域的共性、關鍵和前沿技術,加強對有助于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的 ITS 新技術和新產品的研發。

    (4)加強交通安全的教育, 提高交通道德水平

    我國道路交通法治觀念極為淡薄,一方面這是我國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不完善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政府的交通安全宣傳工作不到位所造成的。在我國,隨意停車、超速行駛、橫穿馬路,橫穿高速路的事情常有發生,而人之所以會有這些違規舉動,往往是由于他們對于這種行為的危險性沒有得到很好的認識。因此,相關政府在進一步加強交通法規制度完善的同時,也要進一步加強對交通主體――人的交通觀念進行教育。

    結束語

    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項關系國計民生的、任重道遠的艱辛的工作。要扭轉這種讓人堪憂的局面, 關鍵在于加強交通安全管理體制 ,盡快出 臺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策略,強化配套措施, 完善保障機制, 加強全民交通安全教育, 使安全第一的理念深入人心。

    參考文獻

    [l] 劉志強 , 趙艷萍中國交通安全技術分析,中國安全科學學報[J] , 2013 ,

    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第8篇

    一、組織領導和適用范圍

    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的組織協調工作,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具體負責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工作。各行政村、各單位要加強對本村、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落到實處。

    二、工作目標

    進一步加強交通安全組織,增強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法制意識,督促各單位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有效控制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交通違法行為,防止單位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死亡人數超過控制指標。

    三、單位交通安全責任

    (一)駐鎮單位交通安全責任

    在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全面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1.確定專人負責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并向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2.建立和落實所屬機動車輛的注冊、登記、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保持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建立所屬人員私車及其駕駛人登記制度。宣傳、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所屬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3.接受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及時改正。

    (二)專業運輸單位交通安全責任

    專業運輸單位和其他擁有專用運輸車輛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全面落實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本單位交通安全組織和各項制度措施,加強對車輛的管理,強化對機動車駕駛員的職業安全教育。積極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活動,接受專業(行業)安委會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1.制定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目標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訓和考核評比制度。同時,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確立責任部門,設置至名交通安全工作管理人員,并向專業(行業)安委會備案。

    2.建立健全所屬機動車輛的注冊、登記、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確保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建立機動車行駛信息檔案,定期對車輛行駛記錄儀所記載的行駛狀態信息進行檢查和分析,落實防范措施。建立單位工作人員私人機動車輛及其駕駛人登記制度。

    3.建立機動車駕駛員資質審核制度,對錄用的機動車駕駛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訓、考核,并建立檔案,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對錄用的持有非本市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員,除進行駕駛資質審核外,還需進行本市道路交通狀況、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等知識的培訓、考核,并督促其辦理相關手續。

    凡在一個記分周期累計滿12分的機動車駕駛員,一年內不得安排其駕駛專業運輸車輛;凡發生致人死亡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或者致人重傷事故負主要以上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3年內不得安排駕駛專業運輸車輛。對有違法行為的機動車駕駛員,單位有責任對其進行專項教育和培訓。

    4.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教育所屬人員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中小學校交通安全責任

    健全交通安全組織和各項制度措施,制定本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目標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活動,履行校車監管責任,接受市教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1.各中小學校要全面落實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建立對教職員工的培訓和考核評比制度,確立責任部門,設立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并向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2.大力宣傳、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把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學校的教育內容。要結合學生年齡特點,以主題班會、大隊會等多種形式,開展交通安全專題教育活動,并適時組織學生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應納入學生的綜合評定。

    3.學校自備或租用接送學生的機動車輛管理,應納入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管理。要按照“戶籍化”管理要求,對接送學生的各類校車建立監管檔案,并根據校車使用性質,逐車落實監管責任。遇重大活動時,要及時充實監管檔案內容。要確保校車安全性能良好,每季度對校車進行一次安全檢驗。要確保駕駛人員資質符合國家標準,做到駕駛人員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教育,把好交通安全第一關。

    四、工作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關系到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各行政村、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第9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領導責任制;建立、健全重大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統籌解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關事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協調,符合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完善交通基礎設施,發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現代化水平的要求,每5年編制1次。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裝備、交通事故處理等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增加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負責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登記、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核發以及拖拉機駕駛人的考試和駕駛證的發放、審驗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設、農業機械、市政、城市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嚴格遵守和積極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公正、文明執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經常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提高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素養。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所屬人員進行旨在增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觀念、提高安全駕駛技能和駕駛職業道德水平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加強對所屬車輛的安全管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規章制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目標。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有義務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中小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第九條 每年4月30日為本省道路交通安全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集中組織開展面向社會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組織下提供志愿服務,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保障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學研究與應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十二條 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規定位置安裝機動車統一號牌;

    (二)按照規定粘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三)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四)按照規定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車警示標志;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以及從事危險物品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道路施工養護、環衛清掃、設施維修以及綠化等專業作業車輛,還應當符合國家的道路作業車輛安全標準。

    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十三條 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由依法取得安全技術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檢驗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維修或者保養。

    第十四條 懸掛本省號牌的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和大、中型拖拉機以及大型客車,應當在明顯位置噴涂單位名稱或者車輛所有人住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和大、中型拖拉機應當同時噴涂準牽引量或者準載質量,大型客車應當同時噴涂準載客人數。

    客運出租汽車應當安裝出租標志,并在指定位置載明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字跡應當保持清晰、完整。

    第十五條 重型和中型載貨汽車載運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遺灑物品,應當使用封閉貨廂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蓋嚴密。

    第十六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城市從事營運的人力三輪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登記時,不得收取牌證工本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非機動車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七條 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載1名12周歲以下兒童。

    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禁止使用他人的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偽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

    禁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和職業道德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一條 本省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駕駛人信息卡。

    第二十二條 駕駛大、中型客車從事長途運輸的駕駛人,應當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并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三條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立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的要求進行道路交通影響評價。經論證,對交通環境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而影響又無法消除的項目,不予立項。

    第二十四條 投入使用的道路,道路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其完好。

    道路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道路等級、交通流量、安全狀況以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按照國家標準設置和完善相應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同步規劃、設計和建設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或者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通行需要,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設施。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號設施的,應當在30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應當符合當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和城鄉規劃,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因特殊情況,需占用道路作為臨時停車場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在城市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可以規劃、設置臨時停車泊位,并設置明顯標志。未設置臨時停車泊位的城市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禁止停放機動車。

    第二十七條 開辟或者調整公共汽車、電車、長途汽車的行駛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

    設置公共汽車站,應當優先采用港灣式車站。進入城市市區的長途汽車,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站點行駛或者停車,不得隨意占用道路停車候客。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經營、打場曬糧等與道路交通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在道路上設置收費站、檢查站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

    收費站應當根據交通流量設置并開通相應數量的收費通道。

    設置檢查站應當選擇視線良好、具備檢查條件的地點。檢查人員在檢查時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造成交通阻塞。

    第三十條 占用道路施工作業的,應當事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始施工5日前向社會公告,并在作業區周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同時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完成施工作業。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維護交通秩序。

    第三十一條 交通、建設、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的樹木、電桿、電線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出現傾斜、折斷等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情形時,應當采取措施,及時修復、更換。

    第三十二條 在道路兩側、隔離帶或者橫跨道路設置廣告、懸掛標語,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拆除。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

    在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行駛時,未達到規定的快速車道行駛速度的,不得進入快速車道行駛。

    機動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100米至50米開啟轉向燈。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直行時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應當停車等候或者依次行駛,不得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得鳴喇叭催促車輛、行人。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或者轉彎時借用非機動車道行駛的,應當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

    第三十五條 在規定時間內,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只允許公共汽車、電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該車道行駛。

    出租汽車上下站、??空緸槌鲎馄噷S猛\嚨攸c,其他車輛不得占用。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除執行緊急任務外,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除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二)危險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派專人隨車押運,隨車押運人員不得隨意離開;

    (三)中途停車時,應當停放在空曠、安全的場所,并采取看管、隔離等措施;

    (四)裝載應當牢固、嚴密,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

    (五)禁止搭乘其他人員。

    第三十八條 一級公路禁止拖拉機通行。二級公路,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路段交通安全的實際情況,采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措施。

    二級以下公路、設區的市的中心城區和縣級市城區的中心主干道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拖拉機通行的措施。

    確因生產、生活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借道行駛的拖拉機,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限制拖拉機行駛的路段,應當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交通標志、標線。

    第三十九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進行大范圍施工,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5日前向社會公告。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十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不得逆向行駛;

    (二)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或者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三)不得在車行道內滯留;

    (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在人行道、人行橫道上,不得騎行。

    第四十一條 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行走,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不得在車行道內行走或者兜售、發送物品、索要財物。

    第四十二條 超限、超載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三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施工、維修、養護等作業的單位,除日常維修、養護外,應當在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范圍內進行,不得擅自變更作業的時間、地點和范圍。

    第四十四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對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時,應當設置交通標志并及時公告。

    第四十五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保證高速公路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及時清理故障車輛和其他障礙,阻止行人和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第五章 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應對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公安、交通、衛生、市政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實施方案。

    第四十七條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建立對本單位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保持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二)教育所屬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對所屬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三)單位錄用駕駛人員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對駕駛人員進行資質審查和專門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訓、考核,建立檔案,并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四)專業運輸單位和機動車較多的單位應當設置交通安全工作機構,并配備交通安全專職人員。

    機動車駕駛人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個人所有的機動車和個體駕駛人的管理,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進行勘驗、檢查,組織清理現場,疏導堵塞車輛,盡快恢復交通。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危險物品運輸事故報警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十條 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現場,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勘驗、檢查完畢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及時清理。清理時,應當按照道路施工作業的規定實行安全控制。

    第五十一條 本省依法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四條 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無法確定雙方當事人過錯的,平均分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越權執法,不得拖延履行職責,不得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開辦事制度、執法責任制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制度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并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要求查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其交通違法行為的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查閱并提供方便。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有未處理的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在30日內書面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按照告知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理。

    第五十九條 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可以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勸阻,但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權。

    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應當接受交通警察的指導和監督,實施文明管理。

    第六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職責。

    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指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六十一條 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對拖拉機及其駕駛人的管理制度,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罰;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應當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放行。

    第六十三條 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元罰款:

    (一)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內行走的;

    (二)沒有人行道不靠路邊行走的;

    (三)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第六十四條 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元罰款:

    (一)不按規定通過鐵路道口的;

    (二)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的;

    (三)在車行道內行走或者兜售、發送物品、索要財物的;

    (四)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第六十五條 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元罰款: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二)機動車行駛中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或者跳車的;

    (三)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或者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

    (四)向車外拋灑物品或者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行為的;

    (五)乘坐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或者乘坐兩輪摩托車不正向騎坐的。

    第六十六條 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罰款:

    (一)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二)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

    (三)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的;

    (四)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后,車上人員未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或者應急車道的。

    第六十七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元罰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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